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以下简称“鼎湖山站”)科研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管理,保障无人机放飞使用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鼎湖山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要遵循安全飞行原则。严格实行飞行前审批备案,飞行中规范操作,飞行后数据备份,飞行全流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使用者飞行责任,飞行操控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飞行安全负全责。
第四条 鼎湖山站指派专人担任无人机管理员,负责台站无人机的日常管理,包括保管维护、保险购买、安全培训监督、使用审批、组织飞行、数据备份;建立无人机管理台账,记录无人机使用情况、维护保养及费用明细等内容。
第五条 台站无人机仅用于科研活动,严禁利用无人机开展个人活动或商业活动等擅作他用行为,严禁使用无人机从事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章 使用审批
第六条 鼎湖山站购置的无人机所有权归鼎湖山站。无人机管理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民航UOM平台和公安备案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控平台”进行无人机实名登记,并在机身和机箱明显位置张贴登记二维码。
第七条 申请使用站内无人机须提前填写提交《鼎湖山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阐明飞行目的、飞行资质、详细飞行方案(机型、起降点、飞行时间、路线、高度、速度、电量分配、搭载仪器)和应急预案,由无人机管理员、站长或副站长审批。
第八条 使用人应根据飞行区域,自行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报备,征得地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飞行,并将地方审批材料随《鼎湖山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一并报备。使用人须自行履行地方报备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申请使用无人机人员须签订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 小型及以上尺寸的无人机,必须由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CAAC执照)且符合机型等级和视距等级的无人机操控员执飞,不得无证执飞或越级执飞。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后,由无人机管理员在民航UOM平台进行申请空域,报备通过后使用者方能准备飞行活动。起飞前使用者需联系无人机管理员再次查询确认适飞情况,由无人机管理员在UOM平台点击“起飞确认”后才能飞行,无起飞许可不准开展飞行活动。结束飞行时使用者须及时报告无人机管理员,由无人机管理员在UOM平台点击“结束飞行”,完成当次飞行活动。
第三章 安全飞行
第十二条 飞行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天气晴朗,起飞点无风或微风(风力不大于4级),气温大于0摄氏度且小于36摄氏度。
第十三条 飞行前须检查设备安全、环境安全,逐项完成飞行前检查清单。发现设备缺陷(桨翼机身破损、电池电量不足等)、天气状况不佳(雨雪天气、风速大于4级、低能见度和大雾等)、飞行路径有障碍物(高压线、隐蔽杆线、高耸建筑等)等危险因素,不得飞行,待全部隐患排除后方能飞行。
第十四条 当天气状况变差,不满足适宜飞行条件时,应使无人机返回起飞点,待天气好转后重新起飞,或结束飞行活动。
第十五条 无人机发生异常状况(抖动、电量不足等)、机械故障时须立即降低高度并返回起飞点停止飞行,并第一时间向无人机管理员报告。
第十六条 禁止日落至日出时段的夜间飞行。
第四章 合规飞行
第十七条 严禁改变无人机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禁止操控出厂性能及参数被改变的无人机飞行。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飞行高度限制,不得超高飞行。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真高不超过50米,轻、小型无人机不超过120米。微型无人机单次起降周期(一次起飞、降落计为一个起降周期)最大高度不得高于起飞点50米,轻、小型无人机不得高于起飞点120米。在山区飞行时,上下坡应仿地飞行,避开悬崖,河谷等垂直高度突变的地形;若地形起伏导致相对高度急剧变化,应优先确保飞行真高不超过法定限制,必要时终止飞行。
第十九条 飞行活动须严格保持在适飞区及审批报备区域内。严禁超范围飞行,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电力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飞区域飞行。
第二十条 飞行活动期间须保持通讯网络畅通。收到超高或超范围等警告通知时应立即降低高度并返回起飞点结束飞行活动。经检讨操控流程,修改飞行方案,重新递交使用申请表,由无人机管理员、站长或副站长审核批准、重新申请空域报备后,才能再次进行飞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移动的交通工具内操控无人机。
第二十二条 配合执法部门巡查,按要求出示无人机实名登记、当次有效飞行备案等信息,并联系无人机管理员。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擅自飞行、不规范操作无人机等违规飞行行为,将取消使用人无人机使用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因违规飞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失控坠落、挂载物品掉落等安全事故的,使用人须立即停止飞行,疏散周围群众,确保现场安全,保留现场证据,并及时上报无人机管理员,由无人机管理员向管理部门报告。使用人不得瞒报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年内曾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无人机管理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不得飞行无人机。
第五章 其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每次飞行活动的无人机完整行程记录和采集的全部数据须及时递交鼎湖山站无人机飞行数据库备份。数据所有权归鼎湖山站所有,数据使用申请按台站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用无人机及相关外设须做好出库登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做好入库登记。
第二十八条 无人机使用按台站规定收取设备折旧费、人员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及鼎湖山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等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鼎湖山站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
二〇二六年十月
附件1
鼎湖山站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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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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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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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人机及外设型号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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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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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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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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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资质 |
(无人机操控员姓名及执照资质,随申请表附上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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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飞行方案 |
(机型、起降点、飞行时间、路线、高度、速度、电量分配、搭载仪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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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
(风险点分析及规避方案,如起降点安全分析、飞行时段天气状况,飞行路线途径地形及障碍物状况,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线路规避方案,异常及故障处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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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批意见 |
(随申请表一并提交飞行区域当地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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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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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出库经办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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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员意见 |
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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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山站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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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库经办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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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员意见 |
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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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F019-01-2026鼎湖山站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