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鼎湖山站“天-空-塔-地-井”立体观测研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依托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以下简称“鼎湖山站”)建立,在华南地区开展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多圈层、多要素、多过程、多尺度、多方法”生态学研究的野外综合观测平台,包括华南森林碳汇监测子平台,南岭生态关键带平台等“一站多点”平台。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平台设施设备的科研效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规范平台科研对内协作和对外合作,保障平台安全运行和数据资产安全,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及中国科学院、鼎湖山站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范围内的固定设施(通量塔、观测竖井、设备房、永久样地等)、仪器设备和数据资源,以及在平台区域内开展的各类科研科考活动。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小学及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用平台资源开展科学研究、自然科考及教学实习活动。凡在平台归属设施和区域内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数据和成果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平台设有平台负责人、平台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平台负责人:由鼎湖山站站长担任,负责平台整体运行决策,审批重大科研科考活动与合作事项,协调多方合作争议,监督平台运行和数据管理;
(二)平台管理员:由鼎湖山站指派,负责平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现场管理,组织安全巡查与应急处置,组织设备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有权对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制止;
(三)数据管理员:由鼎湖山站指派,负责共享数据库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归档与保密管理、数据使用申请的流转审批办理,建立数据索取台账并追踪登记数据成果产出情况。
第二章 科研科考活动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科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定位观测、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地理测绘、样品采集(水、土、气、生)、教学实习、科普教育、仪器布设及设备借用等。
第七条 除鼎湖山站的科研和技术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平台区域内开展科研、科考活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目的、资助来源、参与人员、实施方案、专业资质、安全预案、活动负责人身份信息及紧急联系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1),平台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使用方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疏忽造成设备损坏、数据中断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各类活动不得影响已有设施和仪器设备。需要在平台区域内取样分析、设置样地、布置仪器、建设设施等所有可能改变地表原貌或改动已有设施设备布设的科研科考活动,必须提出建设和恢复方案并征得鼎湖山站的同意。活动结束后,使用方应当按照恢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由平台管理员组织验收。
第十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借用,应当在不影响平台自身观测任务的前提下,经平台管理员审核、平台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用,按照《鼎湖山站实物资源开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仪器使用费。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按照《华南植物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照价赔偿。具体流程和要求参照《鼎湖山站仪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使用平台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发布成果的,应当经鼎湖山站审核同意,使用方对活动内容与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方对其团队成员的野外安全负首要责任。因使用方自身过失或违反本办法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方应当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一)林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野炊;
(二)保护野生动植物,严禁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三)严禁移动、破坏监测样地标识与仪器设施;
(四)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打包带出林区,严禁焚烧垃圾或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在平台开展的科研科考活动应同时遵守当地管理部门的安全规定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安全管理实行“使用方为安全责任主体、平台管理员行使安全监督职权”的原则。使用方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及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员应当定期对通量塔、设备房、监测仪器等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和维护保养,建立设施安全台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进入通量塔及竖井等特殊区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平台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通量塔或竖井等科研设施;
(二)登高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三)设备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活动所在区域收到极端天气预警(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雷电预警等)时,应当立即停止野外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另行安排活动时间。
第十九条 平台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方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平台管理员,平台管理员应当及时上报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章 数据备份与共享
第二十条 利用平台设施产生的观测数据、样品分析数据及活动影像资料等数字资源,其知识产权按照《鼎湖山站数据管理办法》执行。数据生产者(即平台使用方)享有数据的首发使用权、署名权;鼎湖山站作为平台管理方,享有数据的永久保存权、非盈利性管理权和公益使用权。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
第二十一条 平台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与共享:
(一)公开数据:元数据与脱敏后的公开数据集,可通过鼎湖山站网站(http://dhf.cern.ac.cn/)查询获取;
(二)受限数据:原始观测数据、未公开成果数据,应当提交数据使用申请,经审批后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方可获取;
站外数据生产者可以自愿加入鼎湖山站共享数据库,并签署数据共享协议。共享数据的元数据在鼎湖山站信息系统公开,并参照台站数据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经由台站提供对外数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数据管理员需建立完整的数据索取台账,详细记录提供时间、对象及用途,并每年度追踪登记数据成果产出情况。
第五章 成果发表
第二十四条 利用平台数据撰写文章前,应提前与平台负责人和数据生产者沟通,避免研究内容重复发表。文章完成后,应当将稿件发送给平台负责人及所有合作者审阅,保证文章质量,并避免内容与前期发表文章矛盾。文章发表后,及时提交PDF给数据管理员存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平台数据与设施发表的成果,应当按照以下格式标注数据来源:中文“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National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Guangdong Dinghushan) for Forest Ecosystem”,并按学术规范和台站相关规定署名或致谢。作者涉及本站人员单位标注时,规范标注如下:中文“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National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Guangdong Dinghushan) for Forest Ecosystem, South China Botanical Garden,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二十六条 使用平台数据与设施发表的成果在发表后1个月内,应当将成果全文(如发表论文、报告等)提交数据管理员存档。鼎湖山站对及时提供副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成果宣传,并在后续合作中优先提供支持。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管理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报请平台负责人批准后,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终止当前活动、暂停使用资格;
(三)索赔损失;
(四)通报所在单位;
(五)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鼎湖山站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一)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入通量塔、竖井,或使用仪器设备的;
(二)破坏平台设施设备或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本办法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瞒报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数据备份或成果副本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平台名义开展活动或对外发布成果的。
第七章 其它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平台及其设备使用按台站规定收取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及鼎湖山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等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鼎湖山站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
二〇二六年十月
附件1:
鼎湖山站“天-空-塔-地-井”立体观测研究平台
科研科考活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
申请人单位和电话 |
|
||||
|
活动名称 |
|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活动负责人 |
|
电话 |
|
|
|
|
|
其他联系人 |
|
电话 |
|
|
|
||
|
合作单位 |
|
||||||
|
资助来源 |
|
||||||
|
活动目的 |
|
||||||
|
活动规模 |
(参加人员组成、参加人数、持续时间、取样频率和数量等情况。) |
||||||
|
活动方案 |
(活动的流程、活动范围、布置样方样地或观测设施仪器等情况。)
|
||||||
|
专业资质 |
(列出涉及特种作业或无人机操控的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并附上资质证明复印件。) |
||||||
|
安全预案或建设和恢复方案 |
(对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安全预案;对可能改变地表原貌或设施结构的活动提出建设和恢复方案。)
|
||||||
|
其它事项 |
(人员保险证明、无人机飞行审批、活动涉及平台区域以外的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审批等,并将复印件或截图附申请提交。) |
||||||
|
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经办人填写 |
|||||||
|
平台管理员意见 |
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平台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鼎湖山站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1.除鼎湖山站正式职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平台区域内开展科研科考活动,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 2.鼎湖山站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获回复的,申请方可致电问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场。 3.活动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1)涉及常规观测、采集样品、科学考察、教学实习、科普教育等常规活动:由平台管理员审核,报平台负责人审批; (2)涉及场地建设、设施改造、长期布设仪器、地理测绘等重大活动:由平台管理员审核、平台负责人复核后,报站长审批。 4.所有进入平台区域开展野外作业的人员,应当自行购买覆盖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入场前向站方提交保险单复印件或电子截图备案。使用方对其团队成员的野外安全负首要责任。因使用方自身过失或违反本办法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5.为确保安全运行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实施特种作业(如通量塔高处设备安装维护)或进行特殊技术操作(如无人机航测)的团队,现场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特种作业操作证、无人机操控员CAAC执照等),并随申请附上操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对于不具备上述资质或经站方认定资质不足的团队,确需使用相关设备的,必须聘请资质合格人员或由站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相关人工成本由申请方承担)。 6.活动所在区域收到极端天气预警(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雷电预警等)时,应当立即停止野外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另行安排活动时间。 7.使用方应当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1)林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野炊; (2)保护野生动植物,严禁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3)严禁移动、破坏监测样地标识与仪器设施; (4)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打包带出林区,严禁焚烧垃圾或随意丢弃。 8.自觉接受管护人员的查询。遇紧急情况,请及时与他们联系。 |
|||||||
DHF018-01-2026鼎湖山站“天-空-塔-地-井”立体观测研究平台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