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以下简称“鼎湖山站”)各类实验平台及样地的运行管理,保障平台设施完好、试验条件稳定、观测数据连续可靠,实现平台资源开放共享,保护长期试验的完整性,防范人为干扰破坏试验处理,依据台站科研数据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台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部鼎湖山站实验平台及样地,包含两类:
(一)长期观测试验平台: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树干液流及其他原位观测平台;
(二)控制实验平台:增温、酸沉降、氮水控制等人为干预控制试验平台。
(三)固定样地:各类网络监测任务和科研任务设置的固定样地。
第三条 各控制实验平台分别设置平台负责人;长期定位观测固定样地按水、土、气、生监测方向分别设置任务负责人。实验平台及样地的日常维护、仪器设备维护由台站统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平台/任务负责人重点负责试验方案管控、采样审批、数据质量等。平台运行同时接受台站统一管理,遵守《鼎湖山站科研数据管理规定》等相关台站规章制度要求。
第四条 凡进入平台及样地范围开展观测、采样、调查、布设试验等科研活动的人员,须在鼎湖山站国家站网站(https://dhf.cern.ac.cn)完成实物资源线上预约登记,经台站审核后,方可开展相关作业;未完成线上预约及审核手续,不得进入平台及样地开展采样、调查、布设试验等工作。
第二章 平台日常运维管理
第五条 台站指定的运维人员负责开展平台及样地的日常巡检、设施维护、样品收集、仪器运维;按时记录运行台账,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处置并留存书面或电子记录;无法现场处置的,同步告知平台负责人及台站管理人员,协商制定处置方案。
(一)密切关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保障观测数据完整性、连续性;出现数据缺失、异常,及时排查原因、处理并登记。
(二)定期检查样地设施、围栏标识等,及时清理堵塞、下陷、杂草藤蔓等,按照各平台操作规范开展清理作业。
(三)发生树木死亡、病虫害、极端干旱、降雨异常等特殊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在不改变试验处理原则前提下采取适宜处置措施;重大样地扰动必须提前报备台站并告知平台负责人。
(四)控制实验平台浇水、施肥、药剂施加等处理操作,同一处理组所有试验单元操作、用量、时间必须保持一致,操作全过程做好台账记录,保证试验处理一致性。
第六条 所有平台及样地的巡检、故障处置、维护、特殊事件均需要留存书面或电子运行记录台账,台账由台站统一归档保管。
第七条 未经平台负责人及台站运维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验装置、调整仪器参数、移动样方标识、破坏样地原生条件。
第八条 在已有实验平台及样地范围内新增布设实验,须提交完整实验布设方案,说明试验位置、试验处理、样方设置、对原有平台试验的潜在影响,经平台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原有平台试验处理、样地格局的,还须报台站审议。同时完成国家站网站实物资源预约审核,方可实施布设。禁止未经审批在现有平台样地内私自增设试验处理、样方及各类装置。
第三章 样地采样管理
第九条 各类长期定位样地的常规采样,严格遵照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CNERN)、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技术规范与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分别由水、土、气、生各类监测任务负责人统筹安排。各控制实验平台的采样工作由各平台负责人组织确定,采样人员互相协同告知。非统一计划的额外采样,采样人须向平台负责人提交采样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采样作业;同时须在国家站网站完成实物资源预约登记,经平台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采样作业最大限度降低对样地、试验单元的破坏,尽量避免踩踏样方;存在较高破坏风险的采样,必须经平台负责人专题研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采集的样品必须完整标识,写明试验平台/样地、样方编号、采样时间、采样人员、样品类型等。
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进入平台样地采集样品;外来合作人员开展采样,须经平台负责人及台站同意,并完成国家站网站实物资源预约审核流程。
第四章 样品分析与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平台及样地内多研究团队共用的检测指标,鼓励统一协调开展分析测定,实现数据、样品共享,避免重复测定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 执行平台及样地统一采样方案所确定的分析测试方法,无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平台负责人组织确认,并做好新旧方法比对记录,保障平台时间序列数据可对比。研究团队基于自身实验目的、依据参考文献自行确定的其他测定方法,不受本条约束。
第十五条 采用平台统一采样方案获得的样品数据,完成分析后须经平台负责人审核质量;研究团队自主试验产生的数据,由本研究团队自行负责质量把控。全部数据按台站相关规定提交至台站数据管理员归档入库。
第五章 数据递交、申请与使用
第十六条 长期监测的水、土、气、生数据由各任务负责人于次年3月前统一汇交至台站数据管理员。控制实验平台及其他专项观测的数据由平台/任务负责人于次年5月前统一汇交至台站数据管理员。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各类平台及样地试验数据,应当履行正式申请流程:向数据管理员提交申请,经对应平台负责人审核同意,按台站数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获取数据,不接受口头申请。数据使用者应当及时反馈数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成果产出后按要求向台站提交成果副本。
第十八条 参与平台及样地日常维护、采样、分析等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相应平台或样地的数据享有优先使用权;使用时仍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及台站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保密等手续。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员建立平台及样地数据使用台账,登记申请人、申请时间、用途,跟踪数据产出成果,台账长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平台及样地所有数据归属鼎湖山站,严格执行台站数据保密、对外共享、离岗数据交接相关制度。
第六章 论文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平台及样地试验数据、样品开展论文撰写,在写作阶段应主动与平台负责人沟通,避免研究内容重复发表,同时应当按台站要求规范标注数据来源及人员贡献。
第二十二条 论文正式发表之后,须及时将论文 PDF 版本提交台站管理员存档。
第七章 人员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平台及样地负责人职责
(一)统筹平台及样地试验方案,管控试验处理设置,组织制定采样方案;
(二)审核平台及样地额外采样、外来人员进入样地申请;
(三) 协调平台内多研究团队样品、数据共享;
(四)监督平台产出成果,负责成果审核,协调避免重复发表;
(五)对接台站运维人员,对平台运维工作提出业务需求;运维发生重大故障、样地重大扰动及时知情;
(六)平台人员发生变动,做好试验方案、采样记录、关键信息交接。
第二十四条 台站运维人员职责
(一)承担平台设施、仪器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故障处置;
(二)落实试验处理操作、样品收集,完整填报运维、操作台账;
(三)发现设施损坏、仪器异常、样地特殊情况及时处置,同步告知平台负责人与台站;
(四)运维岗位人员变动,完整移交仪器、设施台账、操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使用平台的研究生、博士后、客座、外协人员,进站使用平台前知悉本规定;离岗时按照台站要求完成本平台相关样品、试验记录、电子数据完整移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平台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编制本平台专项操作细则,作为本规定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及鼎湖山站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鼎湖山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
二〇二六年十月
DHF017-01-2026鼎湖山站长期实验平台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