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以下简称“鼎湖山站”)科研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科研数据真实完整、安全可控,规范数据采集、质控、存储、备份、归档、汇交、共享、安全保密与违规处置,保护台站科技资源资产和知识产权,防范数据泄露、篡改、丢失、违规传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及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CNERN)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台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数据,指台站各类科研活动中通过观测、探测、野外调查、控制试验、实验分析、模型模拟、遥感解译等获取的原始数据、加工数据、衍生数据及配套资料,包括:
(一)长期定位观测、专项观测等获取的水、土、气、生多要素观测数据、监测报表及加工产品;
(二)生物多样性、碳氮循环、植被演替等实验、调查、采样分析数据;
(三)野外控制试验平台(增温、酸沉降等)监测数据、试验记录及衍生分析数据;
(四)配套资料:试验方案、调研台账、影像资料、分析代码、元数据、图纸图表、内部研究报告等附属资料;
(五)台站管理类数据、历史归档数据、社会经济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采集、访问、使用、处理、存储鼎湖山站科研数据的在岗职工、博士后、研究生等人员;覆盖台站内部数据管理、数据汇交、对外合作与数据共享全部业务。
第四条 科研数据管理遵循依规采集、质量可控、集中存储、安全保密、分级共享、权责明确的原则。鼎湖山站科研数据属于国家科技资源,台站拥有数据管理、整编、优先使用和对外授权权限;使用台站数据产出成果应当规范标注数据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与《鼎湖山站信息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办法》(DHF007‑03-2026)共同构成台站数据管理制度体系:本办法规范科研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DHF007‑03-2026 规范信息系统、网站、服务器及平台的运行维护与网络安全。凡接触、使用台站非公开科研数据的人员,进站后必须签署《鼎湖山站科研数据安全管理协议》(DHF006‑05-2026),该协议作为独立签约文书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台站负责人为科研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统筹台站科研数据安全体系建设,负责数据访问权限、对外数据共享的最终审批;
(二)组织落实国家、CERN/CNERN等的数据汇交、考核和检查;
第七条 数据负责人(由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兼任)负责审批数据对外共享、发布申请,协调汇交共享重大事项,裁定数据使用争议。
第八条 数据管理员为数据安全岗位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开展台站科研数据登记、入库、存储、备份、归档日常运维;
(二)落实定期备份、异地容灾备份;统一管理数据访问权限,定期核查登录及操作日志;
(三)按 CERN/CNERN 及国家野外站平台要求完成数据汇交,管理对外数据申请、台账登记;
(四)发现违规拷贝、异常外传、数据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台站负责人。
第九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职责:
(一)对本团队科研数据质量、安全、归档承担管理责任;
(二)督促团队人员完整记录元数据、开展质量控制、按时归档;
(三)在人员毕业、调离、离站前督促完成全部科研数据交接归档。
第十条 数据使用者职责:
(一)对本人接触、操作、产出的科研数据承担直接安全责任;
(二)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严禁账号转借、共用;
(三)签署《科研数据安全管理协议》,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项目结题、离岗离站时完整移交全部科研数据,不得私自留存、拷贝、带走台站数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台站重大科研数据政策、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咨询评议。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开展观测、试验、调查采集数据,须同步完整记录元数据,包含采集时间、地点、仪器设备、试验方法、操作人员、质控信息,保证数据可追溯、可复现、可核查。
第十三条 实行两级质量审校制度:数据处理人员初审,数据质控人员复核;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审校。原始观测数据不得擅自篡改;发现异常数据应当留存说明文档,不得直接删除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长期定位观测、控制试验数据遵循 CERN/CNERN 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专项科研项目数据遵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采集与质控。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 CERN、CNERN 统一标准,优先采用通用、开放、可长期读取的格式(如 CSV、 XLSX 等),并同步提交规范的元数据说明,包括数据内容、采集地点、时间范围、观测方法、质量状况及获取方式等。
第四章 存储、备份与安全管控
第十五条 原始数据、核心科研数据原则上应统一存储于台站指定安全存储设施和合规服务器,禁止将核心科研数据仅保存在个人电脑、私人 U 盘、个人云盘作为唯一存储载体。
第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定期备份与异地容灾备份机制,重要核心观测数据执行双备份、异地备份;定期开展存储安全巡检,防范数据损坏、丢失。
第十七条 数据访问权限执行最小必要原则分配,一人一号;严禁破解、绕过授权违规访问科研数据;定期留存操作日志。信息系统账号与网络安全管理按照《鼎湖山站信息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办法》(DHF007‑03-2026)执行。
第十八条 涉密、敏感数据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单独管控,禁止上传公网信息系统,不得通过微信、互联网邮箱、公共云盘传输涉密数据。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泄露、数据异常、违规外传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管理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台站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事后排查和整改。涉及信息系统故障、网络攻击等系统层面事件的,按照 DHF007‑03 -2026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数据归档与人员离岗交接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阶段性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全部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元数据、试验记录、分析代码、配套文档整理,按照附件1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至台站数据管理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职、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访问学者及外协人员项目结束离岗,必须完成全部科研数据清查、移交归档,签署数据交接确认,完成《科研数据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未完成数据交接,不予办理离岗、离园手续。严禁私自留存、拷贝、隐匿、删除台站科研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员做好归档登记台账,对归档数据集完整性开展核验。人员离岗、毕业之后,数据保密和禁止私自转发外泄义务永久有效,不受原工作周期限制。
第六章 数据汇交
第二十三条 台站按照 CERN/CNERN、国家野外站平台规定的时限、格式,完成长期定位观测数据的定期汇交,留存汇交清单与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台站承担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科研数据元数据汇交,填写附件1 项目结题数据汇交元数据登记表,填报后交由台站数据管理员留存。
第七章 数据分级、使用、共享与对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 台站科研数据分为三级管理:
(一)公开数据:可完全开放共享的长期监测数据、已发表成果关联数据;
(二)内部数据:仅限站内人员内部使用、尚未公开发布的业务、管理数据;
(三)受限数据:未发表科研成果、第三方保密协议数据、涉及生态安全敏感数据,仅限审批约定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非公开共享数据,须履行数据使用登记审批手续,经数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无审批私自交叉流转非公开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未经数据负责人书面授权,任何人员不得以微信、邮箱、U 盘、网盘、截图拷贝等方式,将台站非公开科研数据转发、复制、泄露、变相提供给站内无关人员、外部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八条 外部合作方确需使用台站科研数据,须提交《鼎湖山站科研数据使用申请表》,写明使用目的、数据范围、使用期限;经数据负责人审批同意,签订正式数据使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禁止二次转发、成果标注等要求后方可对外提供。不接受 QQ、电话口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数据仅限审批约定用途,使用方不得二次转发、二次共享;台站建立完整对外数据分发台账,完整记录申请人、申请时间、数据范围等信息。
第三十条 使用鼎湖山站科研数据产出论文、专著、专利、报告等成果,必须规范标注数据来源(中文“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National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Guangdong Dinghushan) for Forest Ecosystem”)、署名和致谢,作者涉及本站人员单位标注时,规范标注如下:中文“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National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Guangdong Dinghushan) for Forest Ecosystem,South China Botanical Garden,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成果副本须提交台站存档。
第八章 违规责任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发生私自转发外泄、违规拷贝、篡改、丢失、违规共享科研数据等行为,属于违规。台站可视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
(一)暂停或撤销违约人全部台站数据访问权限、科研平台使用权限;
(二)责令限期整改,删除、归还、销毁全部违规外流数据及副本、衍生资料;
(三)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台站科研资源、项目参与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因个人违规造成台站科研数据泄露、知识产权受损、依托单位声誉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涉及科研失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上报依托单位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台站及依托单位有权依法追偿全部损失。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台站定期开展数据管理自查,重点核查采集质控、归档备份、权限管理、对外共享台账,自查记录留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数据管理、数据汇交落实情况纳入台站人员考核、客座人员评价;学术委员会可对台站数据管理工作开展咨询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 CERN/CNERN 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鼎湖山站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站原有相关科研数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鼎湖山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广东鼎湖山(森林)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
二〇二六年十月
附件1 项目结题数据汇交元数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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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据集名称 |
数据内容简述 |
数据类型 |
文件格式 |
数据量(数值) |
单位 |
数据量(GB) |
文件数(个) |
时间覆盖范围 |
时间分辨率 |
空间范围/地点 |
空间尺度 |
是否已质控 |
数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是否同意公开共享 |
关联成果(论文/报告/专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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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填写实际项目名称 |
选填,如为分类的数据集,可逐条填写 |
必填,简要描述数据内容 |
必填,含观测/监测、调查/采样、实验分析、遥感影像、地理空间、文献文本、统计报表、图片、音视频、代码/模型等 |
可多选填写,如 .xlsx;压缩包请注明内部主要格式。 |
必填,填写实际数据量 |
必填 |
自动计算,无需填报 |
必填 |
必填,年-月 |
必填,年、季、月、小时、分钟、不定期、一次性等,填写主要数据分辨率 |
必填 |
必填,如站点、样地、全国、全球等 |
必填 |
必填 |
必填 |
必填,可选公开共享/条件共享/不共享 |
选填,如有请按实际填写论文名称/专利名称/报告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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